
“爸妈离婚没人管我最好的配资平台,被人欺负没人帮我,现在我犯了错,你们都来审判我!”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梅玫至今还能回忆起,2004年办理的一起少年抢劫案中,被告人席上那个孩子红着眼眶的哭诉。
少年的质问让梅玫陷入沉思,不久后,她和6位同事组成了重庆市首个“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名称源自草本植物莎草的治病救人寓意及大渡口区检察官王莎的昵称)。经过20余年的发展,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以下简称“渝检护‘未’团队”)由1个“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拓展到45个维权岗,成员发展到500余人。
11月10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时代楷模”渝检护“未”团队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梅玫正是报告团成员之一。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经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内的“六大保护”体系。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是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全球视野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举行,来自多国的150余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等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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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较完善的未保法律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在研讨会的致辞中指出,目前,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以民法典、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为支撑,以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在立法方面,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类似于域外的少年法院法或未成年人司法法,而是将涉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具体而言,包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专门法;在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部门法中设未成年人专章;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部门法中对未成年人作出特殊规定。
2021年6月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体系。
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一系列特殊程序,如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
刑法则在总则和分则的多条规定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刑事责任年龄、涉及罪名等作了具体规定;还设置了多个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并在强奸罪等相关犯罪中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作为加重情节。
“今年修订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作出系统性调整,其修订内容紧扣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低龄化、行为暴力化、手段网络化等现实特征,通过细化拘留执行情形、强化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度衔接、明确学生欺凌治理责任、完善程序保障机制等措施,为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治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指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构建了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体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举例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保护处分,治安处罚法规定了治安处罚,刑法规定了刑事处罚。
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指出,少年法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附属条文规范,在普通的成人法中对未成年人相关条款作出规定;二是专章模式,如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中设未成年专章;第三种则是独立的少年法典模式。
“我国的少年立法取得了重大进步,已经基本走向了以专章模式为主的立法模式。”姚建龙表示,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少年法法典化,但未完全完成,“我有信心未来中国会有独立的少年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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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大致分为两大类型,即对作为犯罪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司法保护,以及对作为犯罪作案者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司法保护。”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周勇在研讨会上表示,前者要求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后者则要求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司法方面的干预时,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刺痛公众神经。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道难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在训练学校见到一名11岁的男孩,那是他进入学校的第5年,他被指控虐待、重伤了一名15岁的残疾人女孩。原来,在男孩4岁时,母亲把他送到同村的一个阿姨家寄养,之后就再也没有接他回去。而他在阿姨家长期受到虐待,我见到他时,男孩的身上仍有很多伤疤。”泰国司法部少年司法专家Kattiya Natanadilok曾专门研究过7岁至15岁的未成年犯罪群体,她接触的多个案例都出现未成年人“学成人”的现象。
“多少岁预防最合适?我的答案是‘从出生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Kattiya Natanadilok坦言,母亲生活在幸福的环境中对于孩子的出生及成长很有益处。此外,家庭及学校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很重要。
周勇则提出,可通过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他指出,联合国毒罪办开发了“快乐运动 快乐生活”项目,那是一个将体育活动和生活技能培训相结合的青少年干预课程,帮助13岁至18岁青少年远离暴力、吸毒和犯罪。项目先后在全球12个国家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11月13日,最高法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
许永安指出,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相关规定来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国一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处罚的也可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既不是“一关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
例如,渝检护“未”团队就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起诉,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衔接机制,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矫治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送进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在团队成员的带动帮教下,有失足少年成为养殖大户、救火英雄,也有罪错少年回归校园、考上大学。
“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重要的是预防,更多的是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帮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当他们出现不良行为的时候能够及时接受干预、矫治。”梅玫在报告会上分享道,司法处置往往是未成年人保护最后端的一环,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保护协同起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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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与保护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也是渝检护“未”团队关注的重点。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伤害大、取证难、侦破难等特点。有的被害人在派出所迟迟不愿开口或因紧张讲不清事实,有的被害人被反复询问受到“二次伤害”。在渝检护“未”团队推动下,重庆市中医院建成了全国首个省级检警医“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目前,重庆市共建有33个“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有效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
“‘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专门办案区或相对集中的场所,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等救助保护。”在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贞会谈道,“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包含询问取证中的保护、办案中的救助与保护两个功能。
此外,法律援助也是救济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一大重要措施。早在2020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联合颁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也对未成年人群体作了相关规定。
2024年4月,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提出支持各地依法扩大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范围。今年5月,司法部官网信息透露,10个省(市)修订地方性法规,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
例如,山西、重庆等5个省(市)规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天津、陕西规定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江苏、河北将校园欺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
“司法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结合最深的就是评估,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包含安全居所、安全照料、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风险评估则包含个体风险、家庭风险、发展性风险和与案件相关的风险。”研讨会上,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则从司法社工的角度,分享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的经验。
李涵坦言,社工最重要的目的是干预。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中,司法社工的干预内容包括情绪抚慰、危机干预、信息提供、认知调整、创伤疗愈、安全自护教育、社会功能恢复及社会支持体系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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